广东省人民医院刘方舟曾平崔虎军李戚元丽黄牛挂号电话流浪猫狗伤人,长期喂养者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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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新疆伊宁市,12岁的倪某在某小区大门附近时,一只未拴绳的黑色流浪狗向其靠近。倪某受到惊吓,从距地面约2米的高台跳下,导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小区业主反映,居民汤某多次在固定位置对该流浪狗进行投喂。物业公司未对该流浪狗采取任何驱离或管控措施。倪某遂将汤某及物业公司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长期投喂流浪狗,使该狗获得稳定食物来源,并长期在该小区形成固定活动区域,可以认定汤某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倪某避险方式超出合理限度,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倪某应自行承担40%责任,汤某与物业公司应各承担30%责任,判决汤某与物业公司分别赔偿倪某损失3.82万元。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汤某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长期投喂的行为构成了与黑狗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法律不禁止善意的投喂行为。本案判决表明,当投喂一旦超出偶发范畴、形成稳定喂养的事实,喂养者就应当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记者张文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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