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黄牛号贩子票贩子代网上预约代挂号电话酒店预订套路频发 专家建议 “三方发力”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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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酒店预订市场在互联网技术赋能下实现便捷化发展。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线上预订酒店时经常遭遇退款受限、价格不公等问题,一些平台还存在第三方违规挂售房源、虚假宣传、订单履约纠纷等乱象,这些问题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酒店预订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何界定“不可取消”等条款的性质?“大数据杀熟”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解决酒店线上预订的种种乱象?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和《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
格式条款无效
记者:酒店预订中常见的“不可取消”“只退部分款”“拒绝溢价赔付”等条款,性质该如何界定?
苏号朋: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不可取消”等条款本质是格式条款,若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未以显著方式(如加粗、弹窗)告知消费者,即属无效。
具体来看,若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疾病)或酒店违约(如无房、设施损坏)需取消订单,依据民法典“法定解除权”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酒店或平台不得拒绝。仅在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且临近入住时取消,酒店才可主张合理比例的违约金,但需提前明确约定扣除标准。
尹玉:“只退部分款”条款需结合实际场景判定:若消费者提前较长时间退订,如预订后次日取消,入住日期在半个月后,且未对酒店再次销售造成实质影响,酒店无权仅退50%或更低比例房费;若消费者在入住前1天取消,导致酒店无法转售,酒店可扣除合理成本(如房费的20%到50%),但需提供“无法转售”的证据。
“拒绝溢价赔付”条款则明显侵犯消费者获赔权:若酒店无房或降房型,导致消费者被迫入住更高价位的酒店(如原预订300元/晚,实际入住500元/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差价及额外支出(如交通费);酒店若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即属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杀熟”构成欺诈
记者:不少消费者反映遇到过同一时间下,同一房源不同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质疑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的问题,“会员等级越高,价格反而越贵”。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苏号朋:“大数据杀熟”“同一房源不同设备/账号价格不一致”的技术逻辑,本质是平台通过“数据收集—用户画像—算法定价”三步实现:第一步,平台收集用户的消费记录(如历史预订价格、入住频率)、设备信息(如手机型号、操作系统)、账号等级(如会员等级、积分数量)、浏览行为(如是否反复查看某房型);第二步,通过算法构建用户画像,判断用户“价格敏感度”——例如,高消费频率、使用高端手机的用户被判定为“低敏感度”,普通用户、新账号被判定为“高敏感度”;第三步,依据用户画像实施差异化定价,对“低敏感度”用户展示更高价格,对“高敏感度”用户展示优惠价格,且不告知定价差异机制。
这种行为在住宿、旅游等行业尤为突出,例如,某用户用老账号、高端手机查看某酒店价格为500元/晚,用新账号、普通手机查看同一房型价格为400元/晚,差价达100元,即属典型的“大数据杀熟”。
要区别动态定价与价格欺诈,二者的边界在于“是否基于市场逻辑且透明告知”:动态定价是平台依据供需关系、库存、节假日等市场因素调整价格,且提前告知消费者“价格可能随时间、供需浮动”。例如,节假日期间酒店价格上涨50%,平台在预订页面标注“节假日价格调整,详见说明”,即属合规,符合价格法“正当价格行为”要求。价格欺诈(含“大数据杀熟”)则是基于用户个体特征“一对一”定价,隐瞒价格差异机制,让消费者误以为价格统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通过典型案例明确对“大数据杀熟”的否定态度。2021年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发现同一房源用不同账号查看价格差异达80元,平台无法解释定价依据,法院最终认定平台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差价并按房费3倍赔偿。
此类行为的监管难点在于“算法黑箱”——算法属于平台商业机密,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定价逻辑证据,需通过技术赋能监管(如开发算法监测系统)、典型案件查处(如对多次被投诉的平台立案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倒逼平台公开定价机制。
第三方挂售违规
记者:实践中,有平台将自营与第三方中介房源混杂展示、允许未签约酒店被第三方“挂售”,这种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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