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胸科医院李志刚医生黄牛预约代挂号电话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自燃所毁货物后向谁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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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曾勇永)物流运输途中,承运车辆突发自燃致车上货物损失惨重。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实际承运人和车辆登记公司诉至法院。登记公司辩称与车主仅是“融资租赁”关系,自己无需担责。赔偿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2021年3月,梁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承运其货物。2021年7月,某物流公司就托运货物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2021年12月1日,梁某驾驶车辆(牵引车登记于其父亲名下,挂车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途中,车辆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经评估,货物损失为48万余元。事后,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双方经法院调解,由某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某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遂起诉要求承运人梁某及挂车登记所有人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梁某之父就案涉挂车系融资租赁关系,其作为出租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运输公司应否担责以及梁某应否担责。
某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某物流公司赔付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案涉挂车虽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但现有证据证实某运输公司与梁某父亲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车辆由梁某一方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某运输公司作为出租人,仅保留所有权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并未参与车辆的实际经营管理、未享有运营收益。在此情况下,要求仅为融资方、不参与经营的出租人对运营中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也违背了融资租赁制度“促进融资、便利经营”的初衷。
梁某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火灾系车辆自身原因引发,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梁某未能证明损失由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造成,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梁某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30万元。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物流运输行业常见的“融资租赁购车﹢实际个人运营”模式下,各方责任如何认定,本案裁判给出了清晰答案。法院明确,第一,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实际运营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除非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第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际控制、使用、收益为标准认定责任主体。登记所有权人(出租人)如未参与实际经营、仅保留所有权作为债权担保,则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因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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