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院黄牛号贩子票贩子代网上预约代挂号电话知假买假索赔可行吗?“消费欺诈”这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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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消费体验不尽如人意时,消费者可能会以经营者或生产者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退一赔十”。那么,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法官是如何对“消费欺诈”进行判定的呢?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退一赔三”“退一赔十”呢?
案例一
购入100瓶“三无”白酒 男子索要十倍赔偿被驳回
刘童在某酒业公司购入100瓶白酒,回家拆箱后发现白酒瓶身上并无任何标识、标签,刘童遂以购买到“三无”产品为由,将酒业公司的股东张青诉至法院(因酒业公司在诉讼中决议解散并申请注销,故刘童依法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张青辩称,案涉白酒系真酒,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亦非“三无”或者假冒伪劣产品。酒瓶盖上的防伪标签具有防伪编码,系某酒厂生产的五星系列白酒。酒厂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酒类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白酒并无质量问题,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光瓶白酒在店铺内明示摆放,触感和外观方面的辨识度均有异于其他带有标签的白酒,因此根本无需他人提醒即可直接发现。刘童在发现白酒无标签情况后,未如正常消费者一样向酒业公司及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或寻求退款退货,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形成纠纷,实际上是利用诉讼实现巨额索赔并以此获益的不法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酒水的瓶身上虽没有标签,但箱体上明确标明了生产者名称,刘童通过瓶盖上二维码得知的信息已联系厂家核实。故本案的标签问题应认定为标签瑕疵。经询问,刘童当庭确认购买案涉酒水后已当场打开一箱,开箱的酒瓶外包装样式与购买时在展柜上看到的酒瓶外包装样式一致;购买案涉酒水之后并未实际饮用,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仅耽误孩子满月宴,需重新购买酒。故应当认定,刘童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已明知存在相关标签缺陷。在此情况下,其仍大量购买并通过诉讼方式以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行为整体具有牟利性,不同于一般消费行为。且现无证据证明案涉酒水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或相关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实质影响,刘童要求张青支付十倍赔偿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刘童将100瓶白酒退还张青,驳回刘童关于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案件虽“小”,但牵系大民生。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案中,刘童在购买案涉酒水时即已明知存在相关标签缺陷,但其仍大量购买,且未及时通过联系经营者或生产者等方式解决问题,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其行为整体具有牟利性,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行为,故法院认定其系“知假买假”,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并驳回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而实践中,“知假买假”者也未必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不应仅以购买者购买物品的数量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只要购买数量没有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就依法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相关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则不应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这样,既能打击和遏制违法制售食品药品的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又能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从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案例二
助听器高价卖给八旬老人 法院认定价格欺诈
已88岁的王大爷因听力不好,前往某公立医院检查听力、寻求治疗。在“医生”的推荐下,花费58600元购买了一对助听器。回家后家人发现该助听器在网购平台上的售价仅为22000元,且售卖方并非医院,而是某科技公司。王大爷遂以遭遇欺诈为由,将科技公司、公立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与公立医院没有合作关系,公司员工向王大爷销售助听器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销售的助听器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公立医院辩称,王大爷购买助听器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科技公司,医院并未参与助听器销售及推销过程。王大爷并未按照医院的医嘱购买助听器,而是违反一般就诊流程自行购买助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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