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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黄牛号贩子票贩子代网上预约代挂号电话平台可建立长生长周期类商品纠纷解决机制

01-17 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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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网购逐渐便利,种子、鱼苗、蛋类等具有一定生长周期的商品交易从线下转到了线上,但“货不对板”纠纷也随之发生——网购青苹果树苗结出红苹果、网购大头鱼苗养出白鲢鱼等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纠纷往往因商品验证时间长,具有一定“滞后性”,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这类具有较长生长周期的商品为何容易出现维权难题?与普通商品纠纷相较存在哪些差异?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广童。

  验证周期与网购规则不匹配

  记者发现,长生长周期类商品的“货不对板”纠纷,与普通商品纠纷存在一定差异。

  对此,高广童指出,长生长周期类商品与普通商品“货不对板”纠纷的差异体现在四点:一是验证滞后性,买家需数月甚至数年才能发现收到的货物品种或质量是否符合描述;二是结果不可逆性,商品生长后无法恢复原状,难以退换或还原原始状态;三是证据易灭失,一些消费者未及时录制开箱视频、收货后未进行留样、未保留页面宣传,后续难以还原最初承诺;四是因果链条复杂,动植物的品种差异有时需经专业鉴定,且容易受种植或养殖环境影响,责任界定易出现争议。

  “长生长周期类商品纠纷的矛盾在于漫长的验证周期与现有网购规则不匹配。”姜孝贤说,其中,商品的生命属性给予部分商家推诿责任和规避义务的机会,而商品生长后原始形态灭失,消费者难以提供直接证据。

  高广童表示,商家销售标注品种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可能构成违约或者欺诈。是否构成欺诈,关键看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故意——若商家明知售卖商品品种与宣传不符,仍虚假宣传、隐瞒真相,导致消费者误购,则构成欺诈;但若仅因过失发错货,则属违约。违约应退换货或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谈及“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边界,高广童提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实践中,活体动物、鱼苗常按此类商品处理,但需满足商家尽到显著提示、消费者确认等要求;花籽等种子类商品是否属于“鲜活易腐”存在争议,若拆封后易改变品质则可能不适用该规则。

  在姜孝贤看来,未经特殊处理的花籽性质稳定,除商家有科学依据标示的种类之外,通常不属于“鲜活易腐”范畴;而活体动物因运输退回后存活风险高,一般认定为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品类。他特别强调,“7日无理由退货”是“反悔权”,不影响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主张有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

  受访专家表示,平台退换期限和评价期限不同于法定权利期限,超过平台规定的退换期限不代表消费者丧失法定请求权,验证滞后性也并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规定,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这多以消费者发现品种不符,或专业鉴定出结论时为起算点。

  此外,商家单方面标注“不支持退换”的格式条款并非全部有效,若排除消费者因欺诈导致“货不对板”的退换权利,则条款无效。

  有必要建立针对性保障机制

  对于当前的监管难点,高广童坦言,主要在于验证滞后性,标的物生命属性与较长的生长周期导致抽检与复核较为困难。

  对此,她认为,可探索建立生长周期质保机制,要求商家承诺验证期内的品种保障;平台可建立“长生长周期类商品纠纷”专门解决通道,延长举证期、冻结保证金等;同时强化溯源技术,对繁育批次记录、检疫证明等上链留痕。

  姜孝贤则建议构建全周期监管体系:一是平台可设立严格商家准入标准,核验营业执照等资质,实现货源可追溯;二是加强商品宣传内容审查,建立高效投诉反馈机制,对消费者集中投诉的商品及时下架;三是在售后环节不得因超期拒绝介入纠纷调解,需结合商品特性提供合理争议处理渠道;四是需强化平台责任,对欺诈商家加大处罚与曝光力度。

  姜孝贤同时建议,平台可探索“先行赔付”制度,出现商家售假时先向消费者赔偿再向商家追偿。

  高广童提出,商家需对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履行显著提示与消费者确认义务,比如加粗、弹窗确认;条款需明确品种不符仍可索赔的例外情形,否则视为无效格式条款;同时要向消费者说明品种验证方式与争议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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